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淨土宗教理
「念」之義

       「念」是心的作用,在佛典中有幾種含義:

 

一、明記不忘之義─唯識學謂心的作用(心所),於曾見聞覺知的事象,明白記憶不忘(對所緣之事,明記不忘)。
《俱舍論》卷四(大二九.一九上)曰:「念謂對所緣之事,明記不忘。」
《成唯識論》卷三(大三一.一四上)曰:「於曾受境,恒明記故。」
《成唯識論》卷五(大三一.二八中)曰:「云何為念?於曾習境,令心明記不忘為性。」

 

二、想念之義─亦名憶念、心念。
《俱舍論》卷一(大二九.四上)曰:「能取像為體,即能執取青黃、長短、男女、怨親、苦樂等相。」
《成唯識論》卷三(大三一.一一下)曰:「想謂於境取相為性。」

 

三、觀念觀想之義─佛體或理法等之觀想,如《觀經》第九觀之觀想佛身,名為觀佛三昧。

 

四、稱念之義─《觀經》言:「至心令聲不絕,具足十念,稱南無阿彌陀佛。」
《安樂集》引《惟無三昧經》言:「耳聞念佛之聲」。
《易行品》曰:「念我稱名」。
《般舟讚》曰:「念念稱名常懺悔」、「一聲稱念罪皆除」。
《選擇集》曰:「念即是稱也,念稱是一。」
《選擇集》曰:「稱名念佛,是彼佛本願之行也,故修之者,乘彼佛願,必得往生。」

 

五、指極短之時間─諸經論中,以一剎那、六十剎那、或九十剎那等,謂之一念。

 

        

 

第六意識:在西洋哲學中視之為「能把握客觀對象之心機能」。
廣義言之,即吾人所有諸種經驗,從原始之感覺,至高度之思考均包括在內。凡能統攝多種經驗內容之作用,皆稱為意識。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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